(一)若冒名顶替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不是无期徒刑、死刑,一般超过二十年不再追诉。但如果冒名顶替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认为必须追诉的,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可追责。
(二)若案件已被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无论过了多久都要被追责。
(三)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却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