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证据收集:要着重收集能体现犯罪嫌疑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材料,像任职文件可明确其职位及职责,编制证明能证实其编制性质。
(二)客观行为证据收集:一方面收集能证明利用职务便利的证据,工作流程记录可展示其操作过程,职责范围规定能明确其权限;另一方面收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证据,财务账目、银行转账记录和发票凭证能清晰呈现财物的流向和数额,同时获取单位同事、会计等的证人证言。
(三)主观方面证据收集:通过嫌疑人的供述、会议记录、电子邮件等,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