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合同订立存在显失公平,受损害方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但要注意行使撤销权的时间,一般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是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若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消灭。
(二)当事人可以和对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若双方达成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原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