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刑人员应认真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监狱管理工作,以展现良好的服刑态度。
(二)要主动接受教育改造,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和思想教育课程,不断提升自身认识。
(三)争取立功表现,如在生产劳动中有突出贡献、阻止他人实施违规违法犯罪行为等。
(四)若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更要坚定改造决心,在有限的减刑空间里努力创造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