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拘留人的家属,要及时了解被拘留人被送往的看守所信息,可通过联系办案公安机关获取,以便后续进行必要的接济等安排。
(二)看守所会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家属若发现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驻所检察室等相关监督部门反映情况。
(三)被拘留人在看守所应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积极配合监管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