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取保候审人
要严格遵守取保候审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若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通知配合工作,应积极配合,如实陈述案件相关情况。
(二)对于办案机关
公安机关应高效侦查,客观全面收集各类证据。检察院审查时严谨判断证据,避免不必要的退回补充侦查。法院审判时保证程序公正、结果公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