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决定诉讼离婚后,应收集相关证据,如证明感情破裂的聊天记录、分居证明等,准备好民事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
(二)积极参与法院的调解程序,若调解不成,在庭审中充分阐述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与理由,可将自己出轨情况及其他能证明感情破裂的情况如实陈述。
(三)若第一次起诉未判离,女方不要灰心,在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增加判离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