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农村房屋分割时一方非本村村民,婚后共建房非村民一方可就出资及增值部分主张补偿,婚前建房另一方仅能对婚后修缮添附部分要求适当补偿。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只有本村村民才有资格享有。若房屋是夫妻婚后共同出资建造,虽然非村民一方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对于建房的出资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其权益应得到保障,法院会综合建房出资、对家庭贡献等因素,判决有村民资格的一方给予合理补偿。若房屋是一方婚前在宅基地上建造,这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本无权分割,但婚后共同的修缮、添附行为使得房屋价值有所增加,所以另一方可以要求适当补偿,实际补偿数额会结合婚姻存续时间、双方经济状况等确定。如果您在农村房屋分割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