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起算时间纠正:刑事拘留起算时间是从执行拘留之时开始计算,而非执行拘留的次日。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要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超二十四小时,起算时间是送押到看守所之时,不是次日。
(二)结束时间确定方式
1. 一般情况:公安机关认为需逮捕,在拘留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检察院七日作决定,拘留最长十日。
2. 特殊情况:提请审查时间延长一至四日,拘留最长十四日。
3. 流窜、多次、结伙作案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时间延长至三十日,加检察院审查七日,拘留最长三十七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