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签订的村集体的租赁合同,现在村集体说超过20年的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咱们首先来看一下物权和债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的直接管理、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指对物的使用、管理、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权利。债权是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是一个请求权。物权和债权的主要区别,物权是带有绝对性,债权带有相对性。债权是相对的,物权是绝对的。物权是一种支配权,债权的是一种请求权。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备相容性。另外,《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典规定债权债务终止的,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等这样的一些规定。《民法典》里规定了物权和债权,其中第三编第一分编第一章规定第463条,本编指的是第三编,本编所调整的是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第464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的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第14章规定租赁合同第705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超过部分无效。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租合同。但是,约定租赁期限自然续期的,不得超过20年。约定自然续期的,也不得超过20年。《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如果光看这个规定,好像集体建设用地的合同确实是超过20年,确实有可能是存在问题,但是这里要强调一下它是编在第三编里的,第三编合同编主要调整合同。接着往下看第二编,《民法典》的第二编是物权篇,就是刚才提到债权、物权的区别里边儿的物权。第三编合同指的一般就是债权。第一章205条本编调整的是因为归属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本编所规定的。用益物权指的是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第327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被征用,用益物权消灭或灭失,影响用益物权使用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243条、245条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所以,如果合同是《民法典》物权篇所说的租赁,那么适用第七百零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