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希望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前应审查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是否承认罪行且无异议,若符合可建议法院适用。
(二)法院在审理中要及时审查案件是否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符合的可决定适用。
(三)在审查过程中,要特别留意被告人是否存在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若存在则不能适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同时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