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恢复劳动能力且单位要求上班时,应正常出勤工作。
(二)若医生诊断证明需继续休息,员工凭借证明请假休养,单位不得强制其上班。
(三)工伤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员工,按伤残情况享受对应待遇,部分等级可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岗位。
(四)单位违规强制上班,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