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刑人员若想获得减刑,要认真遵守监规,比如不违反监狱的各项规定,服从管理。
(二)需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与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提升自身素质。
(三)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展现良好的劳动态度。
(四)若有机会,可通过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犯罪活动等获得立功表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等。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