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权
约定解除时,若有解除条件,解除权人通知对方即可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合同解除;若通知载明期限不履行债务合同自动解除,期限届满合同解除,对方有异议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效力。法定解除符合法定情形,行使方式和约定解除差不多。
(二)合同撤销权
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产生,重大误解九十日、其他情况一年(受胁迫从胁迫行为终止日起一年)内行使,要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来行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