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可中止履行自身债务,但需及时通知对方。
(二)若先履行方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当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方应当恢复履行。
(四)中止履行后,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