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执行原则上不得委托的规定,自行履行行政强制执行权,不能随意将其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
(二)当法律有特别规定允许委托时,行政机关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委托。
(三)对于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应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