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提起离婚诉讼前,要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包括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等,前往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立案。
(二)在法院审理阶段,积极配合调解工作,同时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如因感情不和分居的相关证明等。
(三)若第一次起诉男方不同意且无法定判离情形,法院判不准离,女方可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