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认为强制措施不当,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要及时向决定机关提出申请。
(二)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决定不服,在收到通知后尽快准备书面复议申请,详细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提交给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
(三)对检察院批准逮捕等决定有异议,向同级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清晰阐述不同意的事实和理由。
(四)若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