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收集有利证据,像事故现场监控画面、行车记录仪影像、证人证言等,以此证明自己不知发生事故,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二)在规定时间内,即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详细说明事实情况与理由。
(三)若对复核结果不满意,在后续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供证据,请求重新认定事故责任。同时,全程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发经过。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