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债权人而言,若有连带责任保证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约定情形发生时,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请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以保障债权实现。
(二)对于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另有约定,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三)当事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应明确保证方式,避免因约定不明,在民法典施行后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而影响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