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需再次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当事人可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途径。若之前未处理过,想通过行政途径,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由其委托医学会鉴定。
(二)若医患双方之前协商解决争议且有鉴定需求,可共同书面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三)若对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要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