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普通案件当事人,若被公安机关拘留,可关注拘留时间,若超过14天未收到是否批捕的通知,可咨询相关部门了解情况。
(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及其家属,在嫌疑人被拘留后,要留意37天的时间节点,若超期未得到明确批捕或不批捕决定,可通过合法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