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等相关人员,要密切关注取保候审期限,在期限接近届满时,若执行机关未按规定通知决定机关,可主动提醒。
(二)决定机关应严格遵守期限规定,在收到执行机关通知后,按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避免超期情况。
(三)执行机关务必履行好通知义务,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保障程序正常推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