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5万标的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人尽管无需预先缴纳申请费,但要关注整个执行流程,及时与法院沟通了解进展情况。
(二)若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协商申请费负担时,要依据实际情况争取合理分担方式,若协商不成积极配合法院决定。
(三)对于执行中可能产生的评估、拍卖等费用,督促法院按规定让被执行人承担。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