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要在知晓对方违约后三年内及时起诉,避免超过三年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如买卖合同交付货物后对方未付款,交付方应从知道违约时起尽快处理。
(二)若自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才想起起诉,一般法院不再保护,所以要在合理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三)当出现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诉讼时效会中断,当事人可利用此规则延长有效维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