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债务加入,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要留意第三人加入债务的通知等相关证据留存,比如书面通知、聊天记录等,以便后面主张自己的权利。
(二)针对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要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且详细界定保证范围等关键内容,避免模糊不清产生纠纷。
(三)涉及共同借款,各方在债权凭证上签字前,务必仔细确认内容,明确自己的责任,而债权人要确保签字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共同借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