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自拟离婚协议与民政局提供的不一致时,若民政局协议为格式性且无实质冲突,以自拟协商一致内容为准;若自拟协议抵触法律强制要求或公共利益等则可能无效,需重新协商修改。
法律解析:
离婚协议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石。当民政局协议只是格式所需,在财产、子女抚养等关键约定无冲突的情况下,尊重双方自拟并达成一致的内容,这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然而,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及要维护公共利益。像子女抚养约定明显损害子女权益,或者财产分配是为逃避法定义务,此类自拟协议的相关条款会被认定无效。所以为保障离婚程序顺利推进,双方应依法依规并按照民政局合理要求重新商议调整协议。如果在处理离婚协议过程中遇到困惑或不确定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协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