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员要时刻牢记未经批准不能离开所住的市、县,出门前一定要提前申请。
(二)生活中若住址、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有变化,必须在一天内告诉执行机关。
(三)司法机关传讯时,要第一时间到案,不能拖延。
(四)绝对不能用各种手段干扰证人作证,不管是直接还是间接。
(五)任何时候都不要想着去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和别人串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