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管理部门应全面细致勘查事故现场,不放过任何能证明财产损失状况的线索。除了常规收集受损物品照片、维修清单、购买凭证等证据外,对于一些特殊物品,要重点记录其品牌、型号、使用年限等信息。
(二)针对车辆损坏,检验过程要严谨,不仅要确定表面可见的损坏维修费用,还要检查车辆内部零部件是否有潜在损伤。对于公共设施等财产损失评估,要选择资质合格、经验丰富的专业评估机构。
(三)当逃逸方申请重新评估时,应确保重新评估的程序合法合规,选择双方都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