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就财产继承诉讼中什么是丧失胜诉权做出以下解释:
(1)诉权是诉讼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靠国家强制力保护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权利,诉权既包括程序性诉权,也包括实体性诉权。程序性诉权又可分为原告的起诉权和被告的应诉权,胜诉权则是一种实体性诉权,而诉讼时效实质上是与胜诉权相联系的。
胜诉权是法院可以依据实体法对其进行保护的权利。如果超了时效也就是说法院已经不能违反程序用实体法保护实体权利了。
(2)是否丧失胜诉权是由法院来认定的,他向法院起诉正是要法院查明诉讼时效有无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况,确实无上述情况才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确认胜诉权的丧失。但是诉权(程序性诉权)并未丧失。
(3)丧失胜诉权后原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也就是说法律不再予以强制力保护,只能靠个人的信用以及道德来约束,但是例外的情况是如果债务人重新确认了自然债务,那么这种确认是受法律所认可的,自然债权人可基于这种新的确认重新请求法律保护。
(4)如果继承人知道继承的事情的话,那么提起继承权诉讼的期限为二年;如果继承人不知道,则最长也要在二十年内起诉,否则丧失胜诉权。详见继承法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