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可能涉及寻衅滋事行为的人来说,如果不想被认定为犯罪,在与人相处时,切不可随意动手打人,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避免因冲动造成他人身体损伤。
(二)日常行为中,不要对他人进行无端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尊重他人的生活和工作空间。
(三)不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保护公私财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四)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秩序,不故意起哄闹事,维护良好的公共环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