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方面
患者需了解客观性病历可复印或复制,在需要时及时向医院提出申请,申请时按医院要求准备好相关证件。复印后仔细核对病历内容,确保准确无误。
(二)医院方面
对于患者复印客观性病历的申请,医院应及时受理并按规定提供复印服务。对于主观性病历,在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纠纷诉讼时,要积极主动提供,保证程序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