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已约定开工时间的情况,双方要严格依照约定时间开工。若己方可能无法按时开工,应提前与对方沟通协商,争取达成变更开工时间的协议;若对方未按时开工,可先书面催告其履行,若对方仍不履行,保留相关证据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合同未约定开工时间时,主动与对方积极协商,明确开工时间并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若协商不成,收集过往交易资料,依据交易习惯确定开工时间。若还是无法确定,可书面通知对方开工,但要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