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中,被告确定要依据具体情形判断,关键在于找出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主体。
1.若股东滥用权利,如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损害债权人利益,该股东可列为被告。这是因为股东的不当行为直接对债权人权益造成侵害。
2.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成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债权人受损,清算组成员是适格被告。他们在清算过程中的失职应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法人格否认情形下,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使债权人利益受损,股东和公司可作为共同被告。二者的混同行为导致债权人难以区分责任主体。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可作被告。
为准确确定被告,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全面审查相关行为和主体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