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主管人员,要重点考察其是否实际行使了调配、处置、使用公共财物的决定权,若只是形式上有主管之名,未实质运用该权力非法获取财物,则不符合此要素。
(二)针对管理人员,需看其是否利用保管、看守公共财物的便利实施侵吞等行为,若只是偶尔接触但未凭借该管理职责非法占有,不构成此要素。
(三)对于经营人员,审查其是否在运营、管理公共财物过程中,通过职务赋予的权力非法获取财物。
(四)经手人员要看其控制、持有公共财物期间,是否借助该职务便利非法占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