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况明确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其一,由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像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有不满,需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去处理,而非民事诉讼。
其二,劳动方面的争议。劳动纠纷必须先历经劳动仲裁,倘若对仲裁裁决感到不服,才能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其三,涉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等身份关系的纠纷,通常由专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的相关部门来进行处理,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畴。
其四,督促程序方面。例如支付令的申请,这是一种较为特殊的非诉程序,不属于民事诉讼的一般受案范围。
总之,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集中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对于这些特殊类型的纠纷,应依照相应的特殊程序或途径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