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妻子虽不能收回房权,但可向丈夫主张赔偿损失,比如收集家庭购房出资等证据,与丈夫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起诉。
(二)若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妻子可主张合同无效收回房权,需准备相关证据,像购房合同、出资证明等,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实践中,妻子要积极收集证据,证明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擅自卖房,比如购房时的银行转账记录、房产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