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书证、物证无原件的情况,要积极寻找其他能与之印证的材料,同时关注对方是否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若对方无此证据,可向法院争取确认其证明力;若有原件线索,应将其与其他证据组合形成证据链以获得法院认定。
(二)视听资料无原始载体时,需收集其他证据进行佐证,以增强其证明力。
(三)电子数据方面,要证明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可靠,且保持完整、可用,排除合理怀疑,以此让法院认定其效力。当事人在整个过程中都要尽可能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五)无法与原始载体核对的视听资料。但结合其他证据能形成证据链等情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