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探视权:不带孩子的一方可与对方先就探视方式、时间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按照协议行使探视权。若协议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确定。
(二)关注抚养权变更情况:留意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情况,若发现其存在虐待孩子、患严重疾病无力继续抚养等严重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三)变更抚养权的途径:当出现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情况时,不带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会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