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作出撤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让其重新审视案件,核查撤案理由是否站得住脚。
(二)若对复议结果不满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三)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借助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审查撤案决定是否合法。若检察院认定撤案不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且理由不成立时,会通知立案,公安机关需按要求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