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注销前依法清算且债权债务处理完毕,通常不能以公司为主体进行诉讼,这种情况下应放弃以原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思路。
(二)若存在未处理债务,债权人可起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要求承担清偿责任。此时要收集相关人员身份信息、未处理债务的证据等准备诉讼。
(三)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致无法清算,债权人可主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要获取公司未清算的证据。
(四)公司注销时承诺对债务承担责任,可起诉该承诺人。需准备好承诺文件等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这里虽非直接对应情况,但体现了公司相关主体责任的认定原则,在处理公司注销后官司涉及相关主体责任时有一定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