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应及时关注债务人财产状况,在起诉前或诉讼中,若发现债务人财产可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可申请财产保全,避免其他债权人抢先执行财产。
(二)若债权有条件设立担保物权,应尽快完成相关手续,以保障在债务人财产不足时能优先受偿。
(三)若债务人是企业且可能破产,债权人要及时向法院申报债权,积极参与破产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值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