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下,已死亡的人确实没有继承权。因为享有继承权需要有民事主体资格,而人死亡后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所以不再具备继承资格。若遇到这种常规情形,直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其他在世的继承人进行继承。
(二)特殊情况“代位继承”中,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直系晚辈血亲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继承。若有这种情况,相关代位继承人应准备好证明亲属关系等材料主张自己的权利。
(三)特殊情况“转继承”里,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且未放弃继承的,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此时相关继承人要及时沟通协商遗产分配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