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关于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本人认为王某某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案中手机是他人的遗忘物,为王某某拾得,而不是从他人家中、包里、口袋里或他人办公室里盗窃所得。
从他中的家中、包里、口袋里、办公室等私人场合偷盗,这是明显的盗窃。而本案中,他人不慎将自己的手机遗忘,致使被王某某顺手牵羊拿走,这是将他人的遗忘物据为己有,符合侵占的要件。
本案涉案金额不大,不符合侵占罪的量刑标准,建议对王某某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