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解自己代理和无权代理概念。明确自己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包含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
(二)认识自己代理的弊端。因其代理人同时代表双方利益,很可能为自身利益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三)关注自己代理行为效力。自己代理行为原则上效力待定,被代理人追认则有效,拒绝追认则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