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父母一方被禁止探望孩子,先尝试与对方友好沟通,了解禁止探望的缘由,通过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恢复自己的探望权。
(二)若协商没有结果,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三)法院作出判决后,若对方依旧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有探望权的一方能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要注意,强制执行不是对孩子人身进行强制,而是对拒不协助的一方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手段。
(四)若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像探望方有严重传染病、暴力倾向等,对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等不利事由消除后再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