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犯罪事实:要确认存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像使用捆绑、关押等强制手段限制他人行动,不管拘禁时长,只要限制自由达到一定程度即可。
(二)需追究刑事责任:排除法律规定的不应追究情形,例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情况。
(三)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一般由犯罪地的检察院管辖,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检察院管辖更合适,也可由该地检察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平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