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循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一审普通程序不少于十五日,二审有新证据的案件不少于十日;简易程序一般不超十五日,小额诉讼程序一般不超七日。
(二)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双方可自行协商,但要经法院准许。
(三)注意举证期限起算点:从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送达原告时开始计算。
(四)申请延期举证:若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有困难,可向法院申请延期,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五)按时完成举证:留意法院指定或协商的期限,避免逾期导致证据不被采纳等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