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债权人
债权人直接受领次债务人清偿,扣除实现债权必要费用后,就受领财产优先受偿。所以债权人要准确计算必要费用,确保自身权益最大化。
(二)对债务人
代位权行使效果归债务人,债权人受领清偿剩余需返还。债务人处分权利受限,不能妨碍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债务人应配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避免做出无效行为。
(三)对次债务人
次债务人可向债权人主张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履行清偿义务后与债务人相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次债务人要正确行使抗辩权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