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直接抚养子女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不直接抚养方应收集相关证据,如对方拒绝探望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及证据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探望权。
(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都应如实提供与孩子相关的情况,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确定探望的方式、时间等并作出判决。
(三)若一方不履行生效判决,另一方准备好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材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